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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0-01-06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自發布施行「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後,已陸續公告相關食品業者登錄始得營業。

除新增應申請登錄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具有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

  1. 其他材質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製造、加工業;
  2. 食品用洗潔劑製造、加工業;
  3. 除輸入食品、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產品之輸入業。

針對原公告之食品業者,也擴大應登錄始得營業之業者規模:

  1. 辦理營業登記之食品製造、加工業;
  2. 辦理營業登記及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之餐飲業與販售業(詳附件)。粗估應依法登錄之食品業者約為40萬

自105年1月1日起,如未完成登錄作業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七條內說明:登入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30天內,申請變更登錄。

食品業者登錄後,應於每年七月申報確認登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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